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样本1,菁华2篇(完整)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样本(1)1??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样本1,菁华2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样本1,菁华2篇(完整)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样本(1)1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样本(1)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 签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 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 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 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 与其监理机构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 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 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 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

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 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 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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