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

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1  (一)认定范围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  2.各类职业院校;  3.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4.大中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菁选3篇

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1

  (一)认定范围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

  2.各类职业院校;

  3.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4.大中型企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1.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2.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科目适应本市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相应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经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的理论师资力量和实习指导教师;有保证实训教学的场地、设备、工具和相应的原材料;

  3.工作制度健全,诚信自律;有教学和学员培训档案的建档和档案保管能力;有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硬件条件和专职管理人员;

  4.有二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经历,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培训、违规收费记录,没有发生学员投诉并经查实的事件。

  5.有能力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

  每年度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办学年限、办班规模和综合管理等情况,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划分为a、b两类。a、b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财政补贴的职业培训服务。其中,a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b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培训鉴定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费补助。

绍兴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3

  (一)开班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项目或职业(工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开班两周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课程安排计划、师资情况、培训场地、人数等资料,初次办班的还要提供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后,组织培训招生工作。

  (二)招生管理。定点培训单位应按核准的培训工种和培训规模组织招生,培训规模每班在60人以内。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认真审验培训对象的各类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保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开班时间开展培训,并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授课计划表和包含学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户籍地址等详细信息的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教学管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中明确的教学课时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60课时,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40课时。教学实施过程中,定点培训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不得随意改变上课时间与内容,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都不得低于40%。

  (四)考核管理。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定点培训的结业考核由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或指定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在鉴定考核7天前,定点培训单位应将鉴定考核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技能鉴定考核相关申报手续,确保培训与鉴定考核的及时衔接。

  (五)档案管理。培训资金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定点培训培训机构应继续做好培训资料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鉴定考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把申请财政补助的资料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培训信息实时录入就业再就业培训结报信息系统。在申请财政结报工作结束以后,及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存档资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资料、培训班开班申请资料、培训班名册、考核鉴定结果和资金结报材料等(见附件)。档案保管年限应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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