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利益分配建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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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利益分配建议【完整版】

 

  谭安村青子冲组集体利益分配建议 一、 总则 鉴于本次土地征收款系以本村组集体农用土地减少为代价,因此, 分配对象和享受金额应与土地关联程度挂钩。

 为此,确定本次享受分配的依据为两方面:

 ①二轮土地承包者, 依此获得的分配款, 下称土地补偿金; ②在册实际人口, 依此获得的分配款, 下称人口补偿金。

 两项依据的分配比例各为50%。(建议组委会预留一定比例的集体资金, 以备慈善事业和公共事业用途。)

 1. 凡本组组民均有权依本方案享有分配权。

 对分配资格和金额有异议的, 由村民委员会或组民代表会议确认决定。

 2. 享受本次分配资格的组民界定范围, 以

 年

 月

 日作为截止日, 凡在此截止日以前因出生、 婚嫁、 入赘等原因,导致户口应登而未登的, 应在本方案通过之日起

 天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逾期作自愿放弃分配资格论。

 3. 本方案表决通过前出生的幼儿,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有派出所登记证明的, 享受人口补偿金, 无土地补偿金。

 表决通过后出生的幼儿, 无本次分配资格。

 4. 基于公认的风俗和习惯, 为避免双重分配导致不公平, 凡在

  年

 月

 日前结婚的本组女青年, 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 享有土地补偿金 60%, 无人口补偿金。凡

 年

 月

 日尚未结婚的女青年, 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 享有

  全额土地和人口补偿金。

 5. 凡在

 年 月

 日前死亡, 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 享有 60%土地补偿金 (有继承人领取享有), 无人口补偿金。

 二、 按户口性质确定的分配规则 6、 凡本组农业户口且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 除另有规定外,享有全额人口、 土地补偿金。

 7、 本组在册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学生、 军人、 仍按本组农业户口对待, 除另有规定外, 享有全额人口、 土地补偿金。

 8、 世居本组曾参加生产队农业生产, 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 事业、 企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享有 40%人口补偿金; 另享有 60%土地补偿金。

  户口在本组(非农业户口)

 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凭下岗证明, 享受 80%人口补偿金, 无土地补偿金。

 三、 按计划生育政策确定的分配规则 9、 本组已违法出生的孩子, 其父母已经镇计划生育办或县计生委, 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孩子已登记户籍的, 凭征收凭证及户籍证明, 享受本次人口补偿金, 如该违法出生的子女有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 则享受二轮土地补偿金; 如没有参加,则无权享受土地补偿金。

 但曾领取《独生子女证》 后再违法生育的, 不论该子女有否参与二轮土地承包, 该子女一律只享受一人人口补偿金的 50%。

  违法生育, 如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则该出生的子女

  无权享受人口补偿金和土地补偿金。

 凡本规则通过后, 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 该些子女在其成人前, 不作为其家庭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计算依据, 不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的所有分配。

 10、 独生子女政策: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证》 的, 除人口补偿金全额享受外, 独生子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 独生女 (指其父母放弃再生育指标的)

 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和一人土地补偿金。

 ②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也为农业户口的, 独生子增享一人 50%人口补偿金,独生女增享一人人口补偿金 ③独生子女为非农业户口并领取《独生子女证》 的, 独生子增享一人 20%人口补偿金; 独生女增享一人 40%人口补偿金;

 ④独生子女已结婚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以上人员家庭在领取独生子女优惠款时, 须与村签订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合同, 如违反合同, 村委会有权收回或从以后村组利益分配额中抵扣, 同时违法生育者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的, 村委会应当起诉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二胎女儿户的女儿均未婚的, 在与本村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后, 增享一个人人口补偿金, 但不增享土地补偿金。

  11、 本组农业户口男青年, 25 周岁以上尚未初婚的, 如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 土地补偿金按二人计算。

 四、 按婚姻、 收养关系确定的分配规则 12、 凡外村嫁入本组的女青年, 以迁入户口为准, 户口为农业的, 享受全额人口、 土地补偿金; 非农业的, 享有人口补偿金, 无土地补偿金。

 13、 本组女儿户, 其女儿如均已结婚的, 则允许其在该规定时限内迁入一个女婿户口, 以在册户口性质跟本组组民同等待遇, 不迁入户口的, 无权享受分配。

 14、 本组出嫁妇女离婚(以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后没有再婚, 户口迁回本组登记为农业户口的, 享有一人人口补偿金 60%, 无土地补偿金, 如再婚, 不享有本次分配资格。

 离婚后归其抚养的子女, 不享有本次分配资格。

 15、 外村妇女嫁入本组后离婚的(离婚标准同上), 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 在与本组解除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后, 享有土地补偿金, 无人口补偿金。

 其子女作为本组组民的利益分配不变。

 本组组民再婚而娶的妻子, 享有人口补偿金, 无土地补偿金。

 16、 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 以本组男性组民 55 周岁为标准, 如超过 55 周岁的其妻子享有一人 60%的人口补偿金, 55 周岁以下, 享受全额人口补偿金。

 继配偶带入本组的子女无分配资格。

 但如本组男性村民其本人无生育的, 则按

  一个子女标准给予补偿金分配。

 17、 收养关系成立以民政局批准登记手续为准。

 收养关系成立的, 视同亲生。

 不成立的不予承认, 不享有分配资格。

 如目 前以经镇计划生办或县计生委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登记户口的, 享有一人 50%人口补偿金, 持有二轮承包证的, 另享有一人土地补偿金 50%。

 18、 本组女青年已按习俗成婚, 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户口尚在本组且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 享有 60%土地补偿金, 无人口补偿金。

 五、 按其他情形确定的分配规则 19、 大、 中专在校学生, 凭所在学校证明, 享有组民待遇。无在校证明, 视为已毕业。

  已毕业的大、 中专学生, 户口在本方案表决后 20 天内迁入本组的, 享有组民待遇, 户口尚未迁入的, 享有一人人口补偿金 40%, 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 另享有一人 60%土地补偿金。

 20、 为保护“两劳”归正人员的民事权利, 凡属本组组民的 “两劳” 人员, 其分配权利不受影响, 除非其明确表示不迁回户口到本组。

 21、 本组男性组民离婚其所生子女, 户口尚在本组的, 分配权利不受影响。

 22、 本组组民下落不明, 有二轮土地承包证的, 其土地补偿

  金和人口补偿金由其直系血亲代领及保管, 由其本人出现后领取。

  六、 附则 23、 本次分配款, 一律以存入户主银行存折方式发放。

 存折由各户提供或提供身份证由村统一开设, 如分户存款, 则必须提出申请

 为维护老年人权益, 老年人应得款项份额, 单独立户存入。

 24、 凡拖欠村集款项和计生社会抚养费的, 一律先扣抵偿还拖欠款, 后领取多余款。

  如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领分配款, 当事者应自觉配合分款小组工作, 自行退还, 否则在二次分配利益时加倍收回。

 25、 本方案经村支两委、 党员及组委会会议讨论后, 提交组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组民代表会议如认为应提交组民大会会议表决的, 则以入户征询意见方式进行表决生效。

 生效后张榜公开。

 26、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由村支两委及协调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如遇重大情况,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27、 本方案所规定内容如与以后国家法律、 法规抵触的, 以法律、 法规为准。

 28、 本方案授权青子冲“组委会” 负责发放土地征收补偿金、村支两委及协调小组负责监督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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