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九小场所承诺书,供大家参考。
承诺书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意见书》 的精神, 我(单位名称)
的经营场所设在
, 面积
平方米, 职工
人,
属于《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十条所称的“九小场所”。
“九小场所” 是指下列餐饮、 购物、 住宿、 公共娱乐、 休闲健身、 医疗、 教学、生产加工、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一)
购物场所:
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 市场);
(二)
餐饮场所:
额定就餐人数 100 人以下的小饭店;
(三)
住宿场所:
床位数 50 张以下的小旅馆;
(四)
公共娱乐场所:
设置在建筑物首层、 二层、 三层且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五)
休闲健身场所:
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下的洗浴、 足疗、 美容美发美体、 酒吧、茶社、 棋牌室、 咖啡厅、 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六)
医疗场所:
乡 镇卫生院, 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 30 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 疗养院、 养老院、 福利院;
(七)
教学场所:
床位数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 幼儿园; 5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 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 幼儿园;
(八)
生产加工企业:
职工总人数 50 人以下或者设有 30 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九)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 储存场所:
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 储存场所。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