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天一案件思考(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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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天一案件思考(精选文档)

 

 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

  【摘要】

 近期传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件, 在社会上引起了 广泛的批判大潮。

 在媒体曝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 除了要看到社会公众对道德维护的善良感情, 还应看到, 在这个过程中, 公众对道德底线的维护对法律的冲击。

 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就本事件中公众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所触及的法律问题简要分析。

 【关键词】

 刑事责任; 无罪推定; 隐私权

 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件发生以后, 媒体介入, 舆论宣传, 社会反响如此之大,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 何以会有这样的社会效应, 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抛开个人主观情感因素及对公众对这一案件的态度, 我们应理性看待这一案件, 深入社会层次进行分析, 以法律视角理性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分析在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层次分析――原因

 首先, 从社会角度, 李天一案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社会反响, 是公众对名人过高的期许度与现实落差太大的产物, 因为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儿子, 他违法犯罪就显得“不应该”, 大家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我们奉为偶像的明星的儿子触犯法律底线, 因此, 与其说, 公众通过媒体发表的各种过激言论是对李天一的行为表达愤慨, 毋宁说是公众对其明星父母的教育方式不满的宣泄。

 其次, 从李天一个人角度, 他还未满 18 岁, 却涉嫌犯强奸罪, 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上是较重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本身对

 受害者侵害较大, 而且严重冲撞了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 公众难以接受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 群情激愤在情理之中。

 再次,网络时代, 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及范围之广, 使得这些较敏感事件得到了越来的越高的关注度。

 因此, 不难解释该事件何以会引发如此强大的舆论热潮。

  二、 法律视角剖析――存在的问题

 (一)

 程序上的漏洞

 1、 公安机关过早披露李天一涉嫌犯罪的案情和审讯细节, 属于程序上的失误。

 在案件发生之后, 媒体舆论便立刻将李天一的个人资料及家庭背景全部公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李天一如果经审判确定已经犯罪, 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但李天一刚刚 17 岁, 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但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 却忽视了 对涉案未成年的保护, 并公开当事人信息, 此为社会舆论的直接根源。

  2、 舆论对“李天一犯强奸罪” 的定性的错误, 属于程序把握的不到位。

 李天一虽涉嫌强奸犯罪, 但现处于侦察阶段, 依据 2012 年 3 月 14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 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 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

 位, 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 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李天一目 前只是犯罪嫌疑人, 不能称为罪犯。

 无论公众情感如何愤慨, 舆论怎样炒作, 都不该忽视这一程序性规定, 这也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准确把握的要求; 无罪推定, 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 应视其无罪, 它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 必须有充分、 确凿、 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 就应推定其无罪。

 舆论媒体应尊重这一原则, 客观对待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件。

  (二)

 实体上的问题

 1、 公众舆论对涉案当事人人格权的侵害

 首先, 舆论侵害了李天一及其家人的隐私权。

 先不论李天一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但网络媒体将李天一曾经被劳教一年, 获释刚刚 4 个月, 因屡次违纪被外国某冰球学校开除, 冲撞小学同学然后私了, 殴打彭姓夫妇等等丑事都报道出来, 还举例说明他是如何地自负和娇生惯养, 并对李双江夫妻公开进行批判并披露其生活情节的做法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未经本人同意公开披露个人隐私是违法行为。李天一虽是名人之后, 但他享有与普通人一样的隐私权, 其父母李双江夫妇也一样享有隐私权, 他们的隐私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众应停止这种无限制的曝光隐私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担心司法不公, 一心想捍卫正义的同时却靠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来维持对事件的关注, 这违背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 过度宣扬当事人信息涉嫌侵害当事人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 第 106 条规定, 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40 条规定

 “以书面、 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指出:

 “对未经他人同意, 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 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不论社会公众出于何种立场, 其擅自公布李天一及其父母隐私的行为影响了 他们的正常生活状态, 应当认定为侵害李天一及其父母名誉权的行为。

  2、 强大舆论力量对未成年权益的侵害

 从案情曝光, 网友转发, 仅仅一个名人效应就让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 黯然失色, 甚至在这场全民参与的活动中, 我们即使手持法律, 也无法找到应当为此承担的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实行教育、 感化、 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新闻报道、 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所、 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从这些法律规定看,媒体上关于李天一事件的那种疯狂的曝光和讨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相

 较其他国家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司法实践, 例如英国:

 英国 1989 年儿童法规定, 任何人不得公布旨在或者可能识别以下事项的材料

 任何涉及治安法院可以依照本法行使其关于该儿童或者任何其他儿童的任何权力的诉讼程序的儿童; 涉及上述任何诉讼程序的儿童的住址或者所在学校; 日本少年法明确规定报纸及其他印刷品不得刊登被提起公诉者的姓名、 年龄、 职业、 住所、 相貌等资料, 也不得刊登可能推断出该人是被交付家庭裁判所审判的少年的消息或照片; 2008 年 9 月, 澳大利亚悉尼一家电台主持人阿兰?琼斯因在其节目 中透露了 一起杀人案件中某个少年犯的名字,结果被法庭判决有罪。

 该电台也被判处罚金。

 但是在我国相关立也尚不健全, “法不责众” 的实践原则也有一定社会影响, 所以, 这就需要全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 尊重法律, 遵守法律。

  3、 媒体公布推测李天一涉嫌打人属加重情节不符合刑法规定

 很多人将李天一在 2011 年的打人事件认定为构成累犯的情节。

 刑法上的累犯, 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 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但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 不属于刑事处罚。

 李天一尽管受过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 也不能对此次涉嫌犯罪的刑事审判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

 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即使重复犯罪也不适用累犯加

 重处罚。

 所以, 很多有关媒体以李天一受过劳动教养为由推断此案应对李天一加重处罚是错误的。

 且在媒体上公开推断刑事审判结果是对法律不尊重的的做法。

  三、 启示

 我们说, 法律的本质在于对公众政治权利的限制, 防止权力机关对公民权利的随意践踏和侵犯, 但是在“李天一涉嫌强奸案” 事件中, 公众的过激反应及司法机关的不严肃行为几乎完全背离了 这一本质。

 很多人心存疑虑, 我们的法律究竟解决了 什么问题? 我们不妨站在不同的立场看待这一问题:

 站在原告的角度, 社会公众同情其受到的伤害, 我们要求法律惩罚违法行为, 法律要保护其被他人侵害的权益, 此时法律的任务和目标是减少相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人人自律, 社会和谐。

 要达到这个目标, 我们需要解决三类人的问题:

 原告、 被告及边际群体。

 我们希望法律让原告尽量减少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 让被告受到法律的惩罚, 让边际群体放弃未来犯罪的想法。

 这三者通常有一个逻辑关系, 那就是被告被惩罚的力度越大, 原告所受到的伤害的补偿越多, 边际群体越容易放弃犯罪的想法, 所以问题演变成了 我们如何确定惩罚的力度。

 显然, 在本案中, 法律及边缘群体对原告的保护极大的伤害到了被告的基本权利, 但是这不影响法律的这一初衷, 只是在看待这一问题上, 我们缺少了那么点理性; 站在第三者或者被告的立场上, 法律要给他改过的机会。

 但是很多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的纵容, 使法律所给予的改过机会成为其再次犯罪的动因, 这个时候法律的使命就变成了杜绝这种不负责的纵容。

 看起来这两种立场似乎是完全相背的, 但事实上并不矛盾。

 还是回到本案中, 在“李天一涉嫌强奸”

 事件发生后, 我们希望我们的法律给予他惩罚, 这是公众情感要求及刑法惩罚犯罪目的的共同要求, 但公平起见, 这种惩罚必须合理且要兼顾给他改过机会的同时, 而且还要杜绝他再犯可能, 这又是法律第二个使命使然,在本案中我们需要解决好的问题是究竟如何平衡不同立场的当事人的权益。

 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须谨慎审度, 既要保护公众情感, 维护法律正义, 还要保障李天一的作为普通未成年公民的合法权益, 发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最后, 我们还应认识到法律的初衷在任何时候都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秩序, 维护公民权益, 评价李天一案件, 不能背离法治。

 我们说在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件中, 存在这些程序实体上的漏洞, 但不能就此否决我们法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因为出现在本案中的冲突是公众的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冲突, 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必然, 至于一国法律是否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需要的是整个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和共同尊重, 特别是在我国,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 这就更要求我们的社会成员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行使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等权利时都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 不得越界, 否则, 正义将不正义, 公平也将不公平。

  【参考文献】

  [1] 罗天华. 对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 李斌. 从法律的角度看媒体对李天一案件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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