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于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起草说明(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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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于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起草说明(2022年)

 

 附件 4 关于《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次征求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我局已于 2022 年 5 月中旬收集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对《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各单位均对《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2022 年 5 月下旬,我局收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 号),该文件中第十条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按月缴费期间的待遇标准及选择一次性缴费的费率等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不一致,经请示省医保局,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征缴政策及实施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事项说明如下:

 一、根据粤医保规〔2022〕6 号第十条规定,将《征求意见稿》第四点中第(三)小点中的第 1 点,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按月缴费的,在按月缴费期

 间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标准的有关表述修改为: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同时,为确保新旧政策顺利衔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在按月缴费期间按照原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并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个人账户待遇。

 二、根据粤医保规〔2022〕6 号第十条规定,将《征求意见稿》第四点中第(三)小点中的第 2 点,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缴费比例由原《征求意见稿》的 7%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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