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会有反垄断处罚吗~概率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科技会有反垄断处罚吗~概率小,供大家参考。

金融科技会有反垄断处罚吗~概率小

 

 内容目录 引言

 ............................................................................................................................. . - 4 - 一、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 - 4 - 二、金融科技业务的行业集中度低,离垄断地位的认定较远 ............................. - 4 - 三、金融科技的监管思路:早期介入,避免垄断地位的形成 ............................. - 7 - 风险提示.............................................................................................................. - 9 -

 图表目录 图表

 1 :支付条例中关于反垄断的监管要求

  ........................................................ . - 5 - 图表

 2 :第三方综合支付市场格局

 ...................................................................... - 5 - 图表

 3 :

 2020Q3 银行和非银机构处理支付交易规模对比

 .................................. - 5 - 图表

 4 :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的构成(亿元)

 ........................................................ - 6 - 图表

 5 :个人消费贷款(扣除房贷)的构成(亿元)

 ......................................... - 6 - 图表

 6 :财富管理市场规模对比及线上化率(万亿元)

 ..................................... - 7 - 图表

 7 :基金销售保有量构成 .............................................................................. - 7 - 图表

 8 :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规模(亿元)

 ........................................................ - 7 - 图表

 9 :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 % )

 ................................................................... - 7 - 图表

 10 :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在反垄断上的差异性 ....................................... - 8 -

 引言  4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销售额 4%计 182.28

 亿元罚款。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处罚落地,后续是否会出现针对金融科技的反垄断严厉措施,我们认为概率较小。 一、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  从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处罚看垄断认定的三个要素:相关市场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1、

 相关市场的认定。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来确立相关市场。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B2C 网络零售模式和 C2C 网络零售模式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原因是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阿里巴巴的市场份额超过了 50%,所在的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行业集中度指标处于较高水平(2019 年的 CR4 为 98.45%)。此外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力,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阿里巴巴实施了“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

 二、金融科技业务的行业集中度低,离垄断地位的认定较远  垄断地位认定的概率较小,金融业务集中度并不高,且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广泛的合作。垄断地位的确定首先在确认相关市场,在确定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互联网平台涉及的金融业务包括支付、借贷、理财和保险,如果将传统金融机构包含在内,互联网平台的市占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如果仅统计细分业务非传统金融机构线上市场的市占率,蚂蚁集团作为头部平台处于领先位置,监管部门已经约谈,进入自行整改阶段,尤其是借贷业务方面,通过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量化要求来约束头部平台的信贷规模和集中度。此外,平台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并非完全的竞争关系,在借贷、理财和保险业务上存在广泛的合作。

  2.1 、支付条例首提反垄断,但未达到认定条件

 支付条例首提反垄断。条例中增加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措施、情形认定和监管措施。分别对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和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CR1、CR2 和 CR3 设定上限,采取约谈、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图表

 1 :支付条例中关于反垄断的监管要求

 措施 要求 商请国务院反垄断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执法机构对其采取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约谈等措施进行预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警

 商请国务院反垄断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执法机构审查非银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行支付机构是否具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有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除外)

 来源:、央行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面临一定的反垄断监管压力,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的预 警要求、但未到认定情形。根据易观 2020Q2

 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支付宝和腾讯金融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占率分别为49.16%和33.74%,触达了预警线,可采取约谈等措施。但在情形认定中,分母为全国电子 支付市场,而不仅指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还包括了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规模。根据央行2020Q3 数据显示,银行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为696.44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 78.96 万亿元,非银支付机构处理的交易规模仅为银行处理交易规模的 11.34%,离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情形较远。

 图表

 2 :第三方综合支付市场格局

 图表

 3 :

 2020Q3 银行和非银机构处理支付交易规模对比

 银行 非银支付机构

 来源:、易观 来源:、央行 10.18% 89.82%

 2.2 、其他细分领域行业集中度较低,离垄断认定较远

 借贷业务:互联网平台主要参与的市场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和小微金融,从市场参与主体及资金来源来看,市场较为分散。互联网消费金融和小微金融具有小额高频的特点,客户基数大、客均金额小,整体信贷规模在个人类贷款中占比较低,对于金额较大的个人消费贷和经营贷,银行仍然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就互联网消费金融和小微金融市场来说,市场主体包括银行、持牌的消金公司、互联网头部平台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垂直平台等。虽然现金贷监管和 P2P 平台出清之后,借贷平台数量大幅缩减,但目前在营的平台数量仍较多,借贷业务是大部分流量平台寻求流量变现的主要方式。从资金来源来看,主要包括银行、持牌的消金公司、小贷公司、信托公司、发行 ABS 等。头部平台贷款规模中,银行作为资金来源的占比较高,中小平台非银机构的资金来源占比较高。资金端整 体呈现分散的状态。

 图表

 4 :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的构成(亿元)

 图表

 5 :个人消费贷款(扣除房贷)的构成(亿元)

  700000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160,000

 140,000

 120,000

 100,000

 80,000

 60,000

 40,000

 20,000

 0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信用卡贷款余额

 消费贷贷款余额

  短期消费 短期经营 中长期消费 中长期经营

 来源:、wind 来源:、wind

 理财业务:互联网平台主要布局下游的财富管理端,参与上游的资产管理较少,以销售标准化理财产品为主要商业模式。从整个理财市场来看,互联网平台的资产规模占比较低。财富管理行业有明显的二八法则,少量高净值客户贡献大部分的资产管理规模,而高净值客户主要在传统金融机构获取财富管理服务;线上平台以长尾客户为主,客户数量大,但客均资产规模较小。传统资管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主要在中端客群和年轻客群上进行竞争,近两年互联网平台对公募基金销售的分流比较明显,渠道份额持续提升。

 图表

 6 :财富管理市场规模对比及线上化率(万亿元)

 图表

 7 :基金销售保有量构成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19 年

 2024E

  财富管理市场规模(万亿元)

 其中:非传统金融机构线上化率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直销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其他

 来源:、陆金所招股书 来源:、基金业协会

 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在处于较低水平,互联网平台参与保险业务的模式与财富管理趋同,以保险产品销售为主,行业集中度较低。

 2019 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为 2696 亿元,渗透率为 6.3%,还处于较低水平。从结构来看,互联网人身险占比较高,约占七成,其中以寿险为主,其次是年金险和健康险。从线上渠道构成来看,第三方占比渠道较高,尤其是互联网人身险,2019

 年的第三方渠道占比达到 87%。互联网平台通过保险中介牌照开展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销售产品以低客单价的短期险以及场景险为主。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平台包括场景平台、理财平台和保险平台,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产品销售优势。作为头部平台的支付宝,2019 年促成的保费规模为 348 亿元,市占率约为 13%,大部分平台的保费规模在百亿以下。

 图表

 8 :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规模(亿元)

 图表

 9 :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 % )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H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来源:、保险业协会 来源:、wind

 三、金融科技的监管思路:早期介入,避免垄断地位的形成 3.1 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在反垄断上的异同点分析。

 1、相同点。从结果上来看,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垄断造成的结果都是垄断企业获取了垄断收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反垄断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打破特定市场上垄 9.20

 7.43

 6.30

 5.00

 5.00

 4.20

 1.70

 0.70

 0.20

 2,696 2,234

 2,299 1,835

 1,889

 1,766 859 318 32 111

 断的格局,激发中小企业的竞争活力。2、差异性。金融行业反垄断的核心目标以防范金融风险为要旨,垄断能力来自于数据优势,表现为较 强的定价权,反垄断的措施以金融监管为主。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的目的是维持科技创新动力,垄断能力来源于技术能力和绝对的市场占有率,常用的反垄断措施是经济处罚,极端处罚方式包括技术开源、分拆公司等。

 图表

 10 :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在反垄断上的差异性

  互联网行业 金融行业 反垄断的核心目标 维持创新动力 防范金融风险 垄断的核心要素 技术、市场 数据 垄断的主要表现 排他性 定价权 反垄断的主要措施 技术开源、分拆公司、罚款、数字税、限制并购 加强牌照管理、减少监管套利、金控监管、限制并购 来源:

  金融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可能会造成系统性风险,影响正常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因此金融行业属于受监管行业,触发反垄断的概率和反垄断的力度相对其他行业较小。国内金融行业的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设定、券商的证券交易佣金设定、车险的市场和价格垄断、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交易限制等,申诉案件较多,但最终判定和处罚的案件数量和影响力都较为有限。从海外经验来看,美国是全球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国家,就金融行业来看,具有一定规模及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在成立、并购、退市时需要得到金融反垄断监管当局的批准,审核主要考虑对竞争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从细分领域来看,金融信息服务商、国际卡组织等是反垄断的关注焦点,市场集中度高,市场新进入者难度较大,导致终端用户承担费用偏高、金融风险积聚等问题。

 3.2 金融科技的监管思路

  总体监管思路:早期监管介入,避免垄断地位的形成。

 垄断地位认定的概率较小,金融业务集中度并不高,且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广泛的合作。监管以约谈、引导自主整改为主,监管部门加强协助,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日常监管。通过引入新的市场参与者,降低市场集中度。

 

  监管以约谈、引导自主整改为主,监管部门加强协助,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日常监管。1、一行两会承担日常监管职责,持续完善监管框架。对于金融业...

推荐访问:会有 概率 处罚 金融科技会有反垄断处罚吗~概率小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垄断会阻碍竞争和创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