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信访工作条例》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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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信访工作条例》征文

新《信访工作条例》征文3篇

【篇一】新《信访工作条例》征文

2016信访工作总结范文(新)

20xx年信访工作总结

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始终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角度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构建良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提供了保证。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网络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在信访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经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载体。在引导信访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发展扫清思想障碍。

乡党委、政府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组织网络。一是党政主要领导率先垂范办理信访件,班子成员带头表率,明确村级组织责任,进一步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了有关单位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健全乡、村、组三级信访工作网络,配齐配优乡、村信访干部和组信访民调员,同时在年初制定的全乡工作目标考核中将信访工作纳入其中,实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三是深入开展领导干部信访值周和带案下村活动,扎实推进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九是切实加强对发案单位的“九查”:既查上访隐患是否已提前排查、查责任村主管和分管人员对群众反映问题是否已接待、查是否已认真答复、查是否在职权范围内给予了解决、查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已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要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的修养。结合现在开展的“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活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明白白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二、强化责任,狠抓制度建设

为努力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我乡计生办坚持把做好信访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了《信访隐患排查预警机制》,建立了《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回访”工作制度》,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规范信访工作人员行为和信访人信访行为,同时狠抓了首问责任制、来访接待制、定期排查研究调处制、领导接待日制、领导包案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的落实,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访,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通过制度的建设,有效地规范了全镇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进一步促进了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锤炼素质,依法办理信访

组织乡、村计生专干参加学习培训活动,重点抓好信访应知应会基础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在政治理论方面: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党的最新理论、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在业务知识方面: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掌握办信、接访、督办、审理、复查复核及听证、劝访等基础知识。

四、加大宣传,规范信访秩序

为使广大群众更深的了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信访条例》等内容,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来信来访。一是开展“信访知识宣传”。7月份,借助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品达800余份。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结合妇女“三.九”节、“9.25”协会日等活动,与信访、纪检、综治、司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实施专干联系和服务群众信访工作,要求每名专干在所在的村民组联系10--20户群众,发现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有义务进行阻止,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同时对群众提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信访问题,有义务对群众进行解释,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专干要做好对自己的亲属、亲戚、朋友进行不合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发现群众上访时,专干要及时向乡计生办报告,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0xx年信访工作总结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信访工作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稳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增进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信访工作是一个单位维护稳定的基础,我局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信访纳入全局重要工作议程。

(一)、成立领导小组。局领导班子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副局任副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了高效、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

【篇二】新《信访工作条例》征文

工会小组工作条例

一、工会小组的组织

工会小组按照行政生产组织(科室或部门)建立。工会公员不足三人的单位,可与生产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合建为一组。

工会小组长在工会小组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工作积极,热心为群众做事,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能团结同志的会员担任。在人数较多的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设副组长,劳动保护检查员,生活干事、宣传干事等(在人数较少的小组经群众讨论也可以同班组民主管理员事并设置),协助小组长进行工作。工会小组长的任期与车间委员会同,可以连选连任。

二、工会小组的任务和职责

工会小组是工会基层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工会工作的基础。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通过小组来落实。工会小组在工会基层和车间委员会的领导下要做好六件事:

1、要作茧自缚好班组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搞好小组团结, 积极耐心、热情地做好后进职工的转化工作。

2、 要以全面守铖生产计划为中心,组织好班组劳动竞赛,工会组长要同班组织职工讨论班组生产计划。提合理化建议制定完成计划内的竞赛保证条件。检查和执行劳动保护措施,整顿好劳动纪律保证安全生产、组织技术互助,先进帮后进推广先进经验。搞好比学、赶帮超的活动,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班组生产计划。

3、要发动全组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为职工群众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创造条件,要把班组的职工代表和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管理员组织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参加做好民主选举班组长的工作。

4、关心职工生活,经常进行家访,了解职工思想、生活情况,开展生活互助活动,办好互助储金会。组织讨论困难补助,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中实际困难。对病伤职工及时行慰,向和帮助,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5、要动员全组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参加文节、体育活动。用典型实例和对比方法。进行革命传统,艰苦创业和遵纪守法的教育。组织工人学习惯于技术,熟悉各种工艺规程,传授先进操作技术,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要参加工会小组的建设。定期开好工会小组民主生活会,在小组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传达工会决议,报告小组工作,公布会费收缴情况,对会员进行权利、义务教育,要做好发展新会员和按时收缴会费的工作。

三、工会小组长的工作方法

1、工会小组长要积极主动地与行政班组长和党、才组长密切配合,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协作。依靠小组骨干做好小组各项工作。

2、工会小组长要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向基层和车间工会反映情况,敢于为群众说话向各种不良倾向做斗争。

4、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遇事同大家商量。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全组职工,同心同德,把班组建设成为一个为四化多做贡献的战斗集体。

【篇三】新《信访工作条例》征文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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